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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播报丨全国多地出台政策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时间:2020-07-17

来源:中国幼教公益论坛

作者:成都幼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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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福州市、山西阳泉市和大同市、河南信阳市和宁波市宁海县出台政策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要求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等,对各地托育产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府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府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9日

 

福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专项行动政府政策清单

 

一、必选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土地、规划政策

 

1. 允许教育(非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非义务教育学校用地调整为托育服务用地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2.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照基准地价和市场评估价择高确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整体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

 

3.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 允许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原有主体结构,保证建筑物消防、结构安全且符合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由企业利用中心城区范围内闲置房产及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二)报批建设政策

 

5. 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6. 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应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在登记部门实行备案制。

 

(三)人才支持政策


7. 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8. 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

 

9.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10. 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11.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六)监督管理政策

 

12.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

 

二、自选项 

 

(一)土地、规划政策

 

1. 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 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3. 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纳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限定租赁用途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10年及以上。

 

(二)报批建设政策

 

4. 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可按照《福州市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试行)》办理前期手续。

 

5.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三)财税补贴政策

 

6. 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

 

7. 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8. 将托育从业人员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四)金融支持政策

 

9.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托育服务项目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支持。

 

10.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山西阳泉市: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精神,不断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婴幼儿照护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婴幼儿照护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又称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尤其是0-2岁婴幼儿以照护为主、2-3岁婴幼儿实施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婴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托育服务机构。

 

我市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和“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多种形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目标要求


到2020年底,我市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建立部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1-2个非营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1-2个营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每县(区)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至少选择1所幼儿园开设托班试点,或在1个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探索适合阳泉实际的指导家庭婴幼儿照护模式,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队伍,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培训、质量评估等支持。

 

到2023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确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各县(区)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到2025年,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形成多元化、多样性、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家长和监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0%以上,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和早期发展的政策支持和养育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等政策

 

积极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奖励产假、护理假、哺乳假、陪产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实施远程办公、减少工作时长等方式,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2.保障职工劳动权利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3.加强社会支持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快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我市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北京铁路局所属阳泉站)

 

4.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和科学育儿指导

 

构建由卫健、教育、妇联、工会、计生协会等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组建市、县(区)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和科学育儿指导专家团队,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卫健部门要强化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妇幼保健机构和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载体,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社区卫生、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等人员,通过入户指导、健康讲座、“互联网+ ”等方式,开展适合儿童身心发展特点的喂养护理、预防接种、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宣教普及工作,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照护指导。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创建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站),积极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亲子活动、家庭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每个社区全年开展不少于4次科学育儿活动。探索建立专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定期为区域内婴幼儿家庭提供入户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5.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

 

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异常风险筛查,如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孤独症早期筛查等,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提升婴幼儿保健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体系

 

推动各级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探索、创新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使居民得到就近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

 

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小区要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3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渠道,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加大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在人群密集区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

 

2.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效供给

 

积极参加国家托育照护服务试点,结合阳泉实际,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推动兴办主体多元、层次多样、优势互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制定普惠性托育照护服务规划建设体系,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单独或联合建立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从用地保障、税费减免、水电气热价格优惠、人才培养补助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保证、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人群密集区域依法创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培育、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引导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单独或与驻地街道、社区共同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

 

3.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

 

加大托育资源的统筹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招收2—3岁的幼儿,增加托班规模,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4.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应。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业务指导与监管体系

 

1.规范登记备案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审批管理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审批管理局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编制、行政审批、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要依法简化登记备案流程和程序,力争缩短开办时间。(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局)

 

2.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事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做好指导、监管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评估考核。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

 

3.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及《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并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相关标准和要求。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确保婴幼儿安全。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规范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防入侵报警设备,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全覆盖,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让家长放心满意。(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卫健委)

 

4.加强卫生保健监督指导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努力降低常见病发病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四)加快建设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1.增强用地保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严禁和杜绝涉嫌污染地块供给和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县(区)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提供公租房用于发展托育服务,鼓励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加大扶持力度

 

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基础上,结合实际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促进社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3.深化政策保障

 

全面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精神。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宣传指导、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婴幼儿保教费。(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分局)

 

4.加快队伍建设

 

鼓励幼教、儿科等相关专业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儿科等相关专业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幼教、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打通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市属高职院校和中职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养规划。积极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职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5.强化信息支撑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终端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县(区)要成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导小组,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发力,落实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

 

为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我市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实行卫健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据职责分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持续推进。

 

(三)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标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建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智慧化、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和服务。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婴幼儿照护机构健康优质发展。

 

(四)加强示范引领

 

2020年是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年。市级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区)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调整完善政策,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群众满意度,全力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山西大同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实施方案

 

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24号)要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No.1  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充分利用已有婴幼儿照护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场地、人员、设备,切实发挥现有资源、政策、项目优势,创新机制,全力推进婴幼儿照护健康发展。

 

试点先行,典型示范。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带动、形式多样、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规范体系,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

 

(二)发展目标

 

全面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范围,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务水平。为全市婴幼儿照护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健康服务。

 

2020年,各县区制定出台婴幼儿照护服务具体规划,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各县区要积极开展幼儿园托班试点,或者在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

 

2023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确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各县区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形式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No.2 任务要求

 

(一)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支持和科学养育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等政策。各地要积极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奖励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各地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2.保障职工劳动权利。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各地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的,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3.加强社会支持。各地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关于加快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要普遍建立母婴室,为照护婴幼儿提供方便。

 

4.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5.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指导。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社区医生、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等人员,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育儿沙龙、健康讲座等方式,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设母婴课堂、家庭课堂等栏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二)支持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各地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域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四同步”要求,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加大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2.发挥市场作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要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利用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各地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支持各地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积极推动兴办主体多元、层次多样、优势互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各地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4.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对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府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5.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四)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1.规范登记备案。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规范体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置和管理实施办法,不断完善其质量评估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动态管理。

 

3.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各地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依法依规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强化对保育员、育婴师、保安、勤杂等工作人员的审查管理,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终身禁入,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努力降低常见病发病率。

 

No.3  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1.落实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税收宣传辅导、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类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3.鼓励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二)加强用地和房屋保障

 

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依据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丰富实践教学,注重婴幼儿照护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加强专业素养培养,提升实践能力。

 

2.加强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鉴定及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

 

3.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行业学(协)会的作用,研发培训教材,规范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人员相关业务培训,完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等制度,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4.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四)加强信息化应用

 

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应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队伍建设、业务数据、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No.4  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主导

 

各级要提高对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站在完善生育配套政策、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行业协会,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研究、咨询、评估等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行政审批、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分解、抓好落实,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辖区域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对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运用好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监督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予以公告。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确保各项政策、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信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底,各县区、各管理区、开发区建立1~2家符合我市实际、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每个社区均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 全面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86号),依法保障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待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

 

2. 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充分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托育机构等平台,针对婴幼儿生活照料、保健护理、个体发展等情况,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3. 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宣传教育、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婴幼儿健康的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协会)

 

(二)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力度

 

1. 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在城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生活状况及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

 

2. 鼓励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3. 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妇联)

 

(三)培育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主体

 

1. 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加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政策支持力度,满足适龄婴幼儿家庭的照护需求。(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2. 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加大托育资源的统筹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的幼儿。(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3.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1.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专业化、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2.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全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市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

 

3.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1.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入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队)

 

2. 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估委员会,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提供政策支持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培养人才、综合奖补、融资支持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规定免征契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优先用地保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利用专业机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大学系统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的必修课,提升从业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辅助性工作。公益性岗位申报比例原则上按照城市社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婴幼儿人数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提供信息支撑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五)动员社会支持

 

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条件。建立专家智库,利用第三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市场需求供给、发展模式、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研究,加强规范引导。(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制定完善政策措施,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增强部门协作

 

建立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开展示范引领

 

在全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幼儿园设立托幼班试点、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等,推进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四)积极宣传引导

 

各县区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先进典型和行业标兵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宁波宁海:出台《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