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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鼓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

时间:2020-09-02

来源:中国幼教公益论坛

作者:成都幼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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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公布《厦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市民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在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方面,《方案》提出落实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及男方照顾假等政策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在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方面,《方案》指出,各区政府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逐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4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所在辖区政府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完善服务设施。

 

《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各区至少建成一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市各镇街(3岁以下人口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辖区内至少建成一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鼓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

 

《方案》鼓励多种形式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厦门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及《福建省卫健委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卫人口〔2019〕107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各区至少建成一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市各镇街(3岁以下人口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辖区内至少建成一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指导

 

1.落实产休假政策。落实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及男方照顾假等政策规定。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等,为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倡导一周岁以内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至2025年一周岁以内婴幼儿父母照护能力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卫健委)

 

2.提供就业指导。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及限制生育年限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妇联)

 

3.加强科学育儿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互联网等平台,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及照护指导等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深入开展“优生优育进万家”等活动,建立一批婴幼儿早期发展宣传服务阵地。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计生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妇联、团市委)

 

4.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及婴幼儿健康管理等服务。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委)

 

(二)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体系

 

5.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区政府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逐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要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4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所在辖区政府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完善服务设施。(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发改委)

 

6.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建设。将社区(含农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功能的重要内容,保障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地、用房,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社区尤其是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或一并规划建设,发挥综合效益。为社区规划建设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成后交由辖区镇(街)管理,用于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

 

(三)全面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7.多种形式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开展专业化、规模化、连锁化运营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制定扶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可通过政府补贴、示范奖补、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分担人工成本、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委)

 

8.鼓励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企业补助、工会支持、企业福利费列支、成本核算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模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将“职工子女暑托班”的托管对象拓展至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妇联、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9.鼓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各区在新建幼儿园时,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实际设置适当比例的托班。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尤其是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

 

10.依法进行登记备案。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区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举办托班的幼儿园,在教育部门许可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及时向所在区的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同时,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单位:市委编办、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机制

 

11.建立监督监管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12.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凡未登记、注册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由各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可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13.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虐童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公安局)

 

14.建立安全责任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公安局)

 

四、政策保障

 

(一)加强政策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实行居民价格。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提供低息贷款。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投资经营不纳入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保险产品。对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可给予适当奖补。(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鼓励国有产权用地通过公建民营或场地投入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资源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建设局、卫健委)

 

(三)加强队伍建设。引导我市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考核目录,对取得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通过返聘教育、医疗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四)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监管平台,确保各部门相关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全面、主动接入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相关部门)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

 

(二)强化组织管理。市、区两级要明确承担婴幼儿照护和家庭发展指导服务职责的机构,并明确镇街、村居有专门工作人员,确保各级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三)强化部门协同。建立由分管卫生健康的市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的婴幼儿照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各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强化示范引领。按要求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和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示范点。示范点以区政府为责任主体,鼓励社会组织承建参建,市、区财政结合实际安排配套资金给予补助,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五)强化行业自律。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发成立行业协会。指导从业者积极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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