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驰华南国际幼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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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 应从实际出发

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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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等五个部门召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座谈会,推动各地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做好治理工作。

教育部副部长、党组成员郑富芝出席了座谈会并发表讲话。他指出,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起步之举和重要措施。要顺利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普及普惠目标,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是根本,抓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规范管理是关键。
做好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不动摇”:

 

一、是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不动摇,让人民群众的子女“有园上”、“上得起”。

二、是坚持公办民办并举不动摇,充分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既要大力发展公办园,也要鼓励支持更多的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三、是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治理工作的决心不动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国家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定是明确的,但一些地方落实不到位,这次治理是对已有政策的回归和落实。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在全国陆续展开。
 

春节期间,曾发生了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教育局强行收回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改为公办园事件。民办园的举办者顿时成了惊弓之鸟,恐慌、焦虑,不安、悲观情绪不断发酵……为何民办幼教界反响如此巨大?因为,目前全国规范的民办幼儿园中,超过93%都是楼盘小区幼儿园,这是否意味着全国93%或以上的民办幼儿园,都将面临被收回公办或办成普惠幼儿园?民办园投资者深恐投资办学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面对不断的讨论和争议,2月2日,教育部对此作出澄清称,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园,但不是要求所有民办园都要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举办者可以选择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官方解答,缓解了不少民办园的焦虑。但与此同时,也能看到,我国现今在推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或普惠幼儿园的过程中,各个部门应按照《通知》提到的“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综合考虑历史原因,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出有针对性、有效合法、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不同类型的小区幼儿园应如何进行改制

 

一、政府建设的幼儿园或开发商建设的公益性配套公建小区幼儿园
 

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幼儿园,及在政府经济实用房中作为教育配套公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或免除(扣减)开发商应缴纳的幼儿园土地出让金,由楼盘开发商建设的公益性配套公建,幼儿园产权当属于政府,此类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收归政府,办成公办或民办普惠幼儿园。
 

二、土地通过招拍挂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在新挂牌招投标开发的土地项目中,标明开发商有责任义务为小区配建幼儿园,产权无偿移交政府。政府根据教育资源的分配需要及当地财政状况,决定将该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民营办成普惠幼儿园。
 

三、2010年11月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颁发之前后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根据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城镇小区根据居住区规划和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为稳步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故建议将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文件颁发之后的土地招拍挂新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或普惠幼儿园;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文件颁发之前土地招拍挂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则尊重办学者的意愿,自主选择办成普惠或非普惠幼儿园,以分阶段稳步推行普惠幼儿园的发展。
 

四、具有独立产权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若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土地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没有享有任何政府土地优惠政策的,或是小区当时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开发商为带动楼盘销售,在规划报批后主动投资建设的幼儿园,或按照商品房卖给了幼儿园举办者的小区幼儿园,政府不能以行政手段强制要求上交,或以不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方式间接强制办成普惠园。
 

此类幼儿园若必须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应该是在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与产权人签订不动产出让协议,并进行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凡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都应当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群众的个人利益,这样才能够在达成政府治理目标的同时,既保护公民财产权,又让一件好事最终真正办成一件好事。
 

五、使用权出让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对于一些因地产开发商为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将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权以数百万或数千万元出让给幼儿园办学者的,若政府强制收回公办或者普惠园,会使幼儿园投资者血本无归!对于此类幼儿园收回办成公办或办成普惠,政府需与投资方达成协议,应有相应公平合理的补偿:政府应责令开发商退还办学者己缴付的房屋使用权转让金(若开发商不退还办学者相关费用,则由政府承担相应费用),及对己投入的园所装修、设备设施进行残值评估补偿,并由政府承担幼儿园教职员工的遣散和学生安置费用,以保障办学者的投资权益及顺利推行公办及普惠幼儿园发展。
 

六、仍在合同租赁期内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对于已与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且仍在租赁合同期内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考虑办学者前期投入的装修、设备、课程、师资教研等投资成本,在房地产开发商将幼儿园物业上交政府后,政府应将该幼儿园以减免租金,生均补贴等政策,支持原投资办学者将幼儿园办成普惠幼儿园。
 

若幼儿园仍在租赁合同期内,且幼儿园每月需支付昂贵的办学租金(每月、每平方米25元~130元/平方米),政府不应强迫民办园转普惠幼儿园。只有在政府承担了幼儿园租金及给予生均补贴等优惠政策,及在办学者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转为普惠园,教育局不得用不予发证或年审不过关等手段強迫私立园转为普惠园。政府可用补齐民办园市场价与普惠园定价之间的学费差价,鼓励民办园主动转为普惠园,以保障办学者继续完成合同租赁期的办学权益。
 

小区配套幼儿园完成租赁合同期之后,必须办成普惠幼儿园的,由政府继续委托现有的幼儿园投资方将幼儿园办成普惠幼儿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按个案、分阶段、稳妥地推进普惠性幼教服务的进度。

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是党中央、国务院是为了实现发展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重要举措,是惠民的好事。这项举措在整改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也应遵循国家法律,避免为完成任务搞“政绩工程”简单一刀切。否则,不仅会损害投资办学者权益,打击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之余,也有违“公民办并举”的中央学前教育发展策略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