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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幼教展|把惩戒权还给老师
时间: 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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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青岛此次将惩戒权归还教师,再次引发了“戒尺”应不应该归还教师的热议。

 

众所周知,在我国那些幸运的独生子女所受的宠爱简直让我们这些“生不逢时”的成年人“眼红”,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到了空前绝后的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于“严禁体罚”的明文规定,甚至中小学政治教材里都有介绍,生怕学生在学校里只顾“糊里糊涂”的学习知识,而忘记了自己随时有“民告官”的伟大光荣权利。

 

这种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直接扼杀掉了中国教师的最后一点尊严,造成很多老师对于学生想管却不敢管的局面。体罚学生当然不好,看到媒体暴光某地体罚学生的过激行为,谁都会不开心,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嘛!但是“严禁”也未必都对;写进教科书里,就更不应该了——这样无异于在为调皮学生撑腰,让不幸碰到这类学生的老师难堪。

学生知道老师无权体罚,所以常常诬陷老师体罚自己来恐吓老师,把老师弄得灰头土脸。一旦调查下来,学生作为一个抱团的群体,坏学生有攻守同盟,好学生只能说不知道。就算学校查出学生诬陷老师,也只能不了了之。长此以往,学生吃定了老师,恨不得在老师头上做窝,老师其奈我何?既不能打,也不能骂,更无权开除处分。

 

惩戒教育缺失

 

校园欺凌事件层出不穷、殴打老师的新闻也是屡见不鲜,众人追问最多的是:小小年纪为何会如此任性胡为,以至于目无法纪、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与尊严?有舆论指出,这与健康人格养成教育缺失密不可分。

 

健康人格的养成问题,不仅存在于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群体,已成年的大学生群体的状况同样不容乐观。据新华社报道,眼下正值高校就业季,简历造假、文凭“注水”的现象,竟在一些高校毕业生中成为公开的秘密:学生会干事变成主席、短期培训成名校毕业,等等。

 

可能在一些人眼中,简历造假只是“小恶”,大学生也多是不得已而为之。然而,恰是这种漠视甚至纵容的心态,一直以来妨碍了学生健康人格的养成。

 

有教育专家指出,一些大学生之所以敢于简历造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即便万一被发现,也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戒。由于用人单位之间缺乏沟通机制,社会上也没有统一的诚信数据库,简历造假一旦被查出,大学生顶多失去当前的求职机会,并不影响以后求职。

 

惩戒权不应该下岗

 

我们不必说三味书屋里寿老先生那把不常用的戒尺对学生的约束力有多大;也不必说韩麦尔先生胳膊底下夹着的那把“怕人”的铁戒尺对小弗郎士的警示力有多强;更不必说“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造就了多少人才。单从方法论的角度来思考一下,也许您会同意我的观点。

 

就戒尺而言,这种教育方法古今中外由来已久,肯定有它积极的一面。它至少可以让学生从小形成并强化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管住自己。尽管在运用的时候,有比较愚蠢的行为(体罚不当、不得体),导致个别的不愉快,但是这毕竟是个别现象,我们如果因此而全盘否定之,那就等于是因噎废食。

 

凭心而论,毕竟它的功是大于过的——把“严禁体罚”令实施以来进“少教所”的人数与以前比较,会发现相对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那些“少年犯”在学校时炼就了胆量——没有“怕处”:我就要这样,你能把我怎么样?于是,平时不给吃小苦头,到头来只好让他吃个大苦头。

   

再者,媒体一味强调学生权利,而淡化学生纪律观念,忽视教师教育权利和保障,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学生有尊严,老师就没尊严?更为严重的是,片面强调学生权利,很容易暗示某些调皮学生“用我的个性挑战你的耐性”,故意跟老师对着干,出臭风头,以此自夸。

 

孙云晓说,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伪教育;

钱文忠说,请别再以爱的名义对孩子让步;

斯宾塞说,自然惩罚,让孩子承担行为后果。

 

我是不赞赏体罚的,但若面对的是一个极为顽劣的、从不把老师放在眼里的熊孩子,举起教鞭又如何?教师最冤屈的事情,就是虽然无力行使管教的权利,却要对教育的结果彻底负责,所以,我们才渴望重拾,那把被鲁迅先生都敬畏至极的小小戒尺。

 

惩戒权是干什么用的?

 

我们还是先看看前人是怎么用的。

 

魏巍在上课时做小动作,蔡芸芝先生手里的教鞭好像要落下来,他用石板一迎,教鞭轻轻地敲在了石板边上,大伙笑了,蔡老师也笑了。

刘墉的孙子自己拿出“家法”,请爷爷“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看来这戒尺的使用还真的有些讲究。可以“打”!但这个“打”不是施暴,而是指惩戒教育,对学生来说那应该是一种威严、一种震慑、一种底气、一种畏惧!

 

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孩子懂得要为自己的错误负责,而并非仅仅为了“教训”和“报复”,因此,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只能罚过失,不能罚尊严。

而今的学生尤其是00后一代,自主意识越来越强,有一定的维权观念,对教师不恰当的教育惩戒会本能抵触,这就要求教育惩戒不能没有依据,要做好细节打磨,因地制宜,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后,力求学校、家庭与社会有共识,师生都认可,最终教育者施行惩戒时无后顾之忧,被惩戒者也心服口服。

 

国家在教育立法中应将惩戒的范围更为具体化,如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惩戒,最好能列举具体事例,让教师一目了然。

 

美国的“戒尺”

 

也许有人心里说用戒尺是无能的表现,看看人家西方国家就不用戒尺,那样多么尊重学生的人权啊!对此,我想请您先看一段文章:  


“与我国不同的是各个学校的‘学生行为规范’不但是规范学生行为的一种行政教育的手段,而且还带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学校依照这些法规条款来教育和管理学生,家长配合学校教育、监督学生的执行情况。一般来讲,学生行为规范(StudentCodeofConduct)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